直管公房收回条件

公房在后来国家出台了房改的政策,允许个人将该种类型的房屋买下其产权,因此就变成了房改房或者是已购公房。在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保持同意。

另外,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直管公房有权被收回,直管公房收回条件如下:

1、擅自转让房屋使用权的。

2、对于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3、连续拖欠租金达六个月以上的。

4、擅自转租、转借、调换以及转兑房屋的。

5、擅自与其他的单位或者是个人联营的。

6、擅自拆除、翻建、改建以及扩建房屋的。

7、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将会被收回。

8、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是*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直管公房收回条件

直管公房腾退补偿细则

直管公房腾退补偿细则中,意见提出,鼓励承租人自愿交回直管公房使用权;承租人申请交回直管公房使用权并由经营管理单位收回的,经营管理单位适当给予承租人货币补偿。

承租人交回使用权后,可以申请购买区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房或承租公租房,符合条件的优先配售配租。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指出:

政策突出居民自愿申请,没有强制性;坚持政府主导实施,与以往的市场开发模式相比,实施主体由企业变成了政府或受其委托的单位;与住房保障政策有效对接,自愿腾退的直管公房承租人领取货币补偿后,可申请区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房源和公租房房源,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优先配售配租。

此外,政策强调有序腾退,区政府要结合申请腾退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外迁房源数量、*保障计划等情况,合理统筹安排腾退工作计划。

意见提出,鼓励通过平移置换实施整院腾退。东城、西城区政府制定鼓励承租人平移置换到其他院落直管公房居住的相关政策,实施整院腾退和修复。

直管公房腾退补偿细则

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新规定

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新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该条解释条款规定,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

3、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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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新规定